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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打篮球肢体碰撞男子右眼视网膜脱离

发布时间:2020-10-14 07:06:30 阅读: 来源:蜂蜜厂家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一男子打篮球时与球友发生肢体碰撞后眼睛受伤,多日之后被发现视网膜脱离。事发后,该男子一纸诉状将球友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球友的行为与男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认为球友应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改判,认为球友并非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男子伤势严重,球友应当补偿一定损失。

[意外]打球碰撞 右眼视网膜脱离

2015年11月6日下午,周某与方某某在合肥市高刘镇一球场打篮球,运动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碰撞,导致周某右眼受伤,事发次日,周某前往医院治疗后回家,此后周某还进行了一次篮球运动,直至10多天后,周某因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再次前往医院治疗。

在医院建议下周某转往北京治疗,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等,周某进行手术治疗后出院。半年之后,周某进行了二次手术。经鉴定,周某右眼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周某认为,自己的伤势与方某某的碰撞有关,于是将方某某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

[一审]判球友承担40%侵权责任

鉴定意见显示,周某视网膜脱离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外力作用直接引起;视网膜出血或炎症引起;玻璃体病变引起等。认为周某与方某某打球时的外伤与其视网膜脱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眼部受伤致残与方某某的侵权行为及自身眼部本身存在的手术史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某某对周某眼部受伤致残承担40%的侵权责任。

周某上诉称,他的伤是方某某施加的外部伤害导致,当天下午他们在打篮球时,他将篮球抱在怀中,方某某抢球时直接用手插入他的右眼中,他的右眼当时出现红肿并前往医院就诊,方某某应对他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方某某上诉表示,周某与他在一起打球10余天后,又参加篮球比赛,不排除在其他地方打球受伤,因此不能确定是他与周某发生冲撞导致周某右眼受伤。另外,周某早在2009年就因近视做过矫正手术,此次受伤与此有关。除此之外,方某某也认为,当天打球的并非他一人,也有可能是他人外力所致发生的碰撞。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审]并非故意不构成侵权 但要补偿30%

近日,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周某眼部受伤是由方某某所致,并无不当。但是篮球运动本身具有的对抗性及风险性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周某与方某某作为参与者,均是风险的制造者和承担者,无证据证明方某某是故意或者过失,因此方某某无需向周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周某毕竟是在与方某某身体接触过程中受伤,周某的伤情比较严重,如让周某自身承担全部损害后果,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但周某应当预见到一定危险性的存在,因此,如让方某某承担过高的补偿责任,同样对方某某不公。

合肥市中院最终酌定,方某某对周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补偿责任。判决方某某补偿周某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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